摘要
问:2008年3月份,我公司急需购置某项机器设备,由于当时资金紧张,我们只能向其他企业借款,经过多方努力,总算借到了2000万元的资金.对方要求我方按照年利率12%计息,利率较高.考虑到我们的借款均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因而对于借款利息支出,我们全部进行了资本化处理,将其计入了机器设备的原值.但是今年年初,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2008年和20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计入机器设备价值中.也就是说我公司所确认的机器设备计税基础是不正确的,需要将其中的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从中剔除,然后再按照剔除后的金额确认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补缴因多提折旧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我们想问的是:是我们的处理错了,还是税务机关的处理错了?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14-15,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