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集团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种监控器材、监控摄像机、闭路监控解码器、监控硬盘录像机、监控红外摄像机等监控设备的企业,在国内外有多个分支机构.在上海、深圳、广州、台北、高雄、香港、东南亚、南美及非洲等地设有分公司,而且这些分公司还设立了办事处.今年,我们又很据业务开展情况,重新进行了市场定位与细分,在陆续合并五家国内分公司、撤销两家国外分公司的基础上,还新成立了八家国内分公司与五家国外分公司.通过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认为凡是分支机构都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在向税务机关询问时,才知道并非如此,有的分公司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有的则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此,我们越来越感到对政策学习得不深、不透,掌握不准.集团领导对此也非常重视,希望我们财务部门能及时了解政策、熟谙政策,为高层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希望专家百忙中能给以解答.请问,哪些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们在年度中间撤销与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36-37,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