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起重电机制造企业.2006年10月,公司一国有股东因资金紧张先后从我公司借款150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近些年,该股东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考虑到该股东除拥有我公司股权外无其他经济实体,且诉讼案件持续不断,因此我公司于2009年底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对该股东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500万元坏账准备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今年5月份,该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我公司股权转让,当地政府明确指出该股东所欠我公司款项不再归还.现该股东无任何经济偿还能力,已经宣告破产,该笔欠款形成实际坏账损失.请问我公司实际形成的这笔坏账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我公司应如何操作?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38-39,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