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我单位今年投资购买了符合规定的节能设备一批,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请问,在办理税额抵免时投资额如何确定?这里的投资额是否包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40-41,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