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文件.文件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1.提前收到的租金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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