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A,2005年左右,A公司与另一家内资企业B协商,在江苏南通投资设立了一家C公司,从事纺织品生产,A公司控股55%.同时为了对外销售C公司的纺织品,A公司还与我公司(母公司)以及B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了一家纺织品贸易公司D,A公司拥有30%的股权,总公司拥有35%的股权.2009年,出于公司整体利益需要,决策层要求A公司将拥有的C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同时将所拥有的D公司40%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香港设立的某控股公司E.请问:A公司在香港转让C、D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79-80,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