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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门票收入是否应纳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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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是无名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财务人员.无名山国家森林公园(事业单位)自2000年开始进行立项设计、规划开发,于2003年开始建设,2006年元月开始接纳全国游客.自开业以来,我们一直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领取税务机关监制的无名山风景区门票,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各税.从2009年8月份开始,市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将我区收取的门票等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我们拒绝缴纳地方各项税费,所用票据也改为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请问,我们是应继续接受地方税务局的税收管理,还是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将门票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作者 王浩鹏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6期88-89,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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