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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开发公司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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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本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出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土地至今尚未办理分割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该规定,在本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土地使用税是否应当由本公司继续缴纳?
作者 韩小虎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7期40-40,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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