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及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规定中并未明确因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这是否意味着违反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罚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因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罚款是否也允许税前扣除?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7期50-50,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