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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业务已付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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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是一家市级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近日,我市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我公司2009年度发生了一些退保业务,而在此之前已经支付的没能收回的保险业务佣金66万元,并且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要求我公司核增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6.5万元.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正确吗?企业在佣金支出方面有哪些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作者 陈少兴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7期70-70,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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