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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哪18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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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明确,在上海、广州等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北京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请问专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哪18个省,在政策方面有什么调整,试点出口企业在操作中应当注意哪方面的问题?
作者 李天海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9期10-12,共3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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