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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销售经营人员发放奖励必须使用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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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们是浙江省温州市的民营企业,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们利用手中的资金在江苏省H县投资10亿元人民币新建了一个综合性的建材大市场,成立了中华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在市场兴建过程中,采取了灵活的销售和出租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了市场竣工后如期开业经营.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我公司在发放销售经营房屋人员奖励时,接受了外省(安徽省)劳务发票,于是作出了行政处罚.请问,接受发票有何规定?
作者 贾军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0期21-21,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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