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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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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时认为,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些不能扣除的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仅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请问,这些利息支出为什么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不是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作者 刘晓伟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0期81-82,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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