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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是否应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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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2008年购买了一些价值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用电机及小型工具等易耗品,做账时列入低值易耗品,进项税额也进行了抵扣.但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我单位购买的这些低值易耗品不应抵扣,要求我们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税款.对此,我们认为,公司购进的生产用电机及小型工具等物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均为低值易耗品,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我单位购买的低值易耗品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作者 强晓荷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1期18-18,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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