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部分货物囤积在我单位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我公司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由我公司从应付供货商的货款中扣收.从2008年至今,我公司共收取仓储费2860000元.对于这笔仓储费收入,我们一直是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而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却认为我单位收取的仓储费,属于平销返利行为,要求我们将仓储费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作增值税处理,不应缴纳营业税.为此,我们与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仓储业属于“服务业”税目,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这些货物购买行为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货商.这些仓储费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时收取的返还款.同时,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会购买这些货物,收取的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收取的仓储费,属于单纯对外提供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再说,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486200元;而如果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仓储业”收取仓储费的规定,依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43000元,两者相比,缴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要多支出343200元,两者税负差别太大.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应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理应缴纳营业税;而税务机关却执意要求我单位将仓储费作增值税处理.请问,我单位收取的仓储费究竟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1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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