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的会计主管.我们商场是今年初成立的,为了在激烈竞争的零售市场争得一席之地,提高竞争力,我商场提出“同种商品价格廉,同种价格服务优”的经营宗旨,向消费者提供满意商品.为了实现经营承诺,我们要求营销人员在进货时,尽可能避开中间环节,直接与生产企业谈判,争取最低的进货价格.为了能将产品打入我们商场,多数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同意适当降价.除大部分商品进货成本低于经销价外,其余是按经销价或略高于经销价的价格提供的.针对后两种情况,生产厂家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向商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弥补我商场进销差价损失,这些款项业内简称为“贴点”.“贴点”一般是按月或按季结算,由我商场在支付进货款时扣出.截至10月份,我商场已经结算“贴点”收入68万元.我们认为,这些收入是对方为了弥补我商场经营损失适当补偿的,应该与增值税没有关系,因此就都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了.但是在税收检查中,税务人员提出这样处理不正确,“贴点”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我们对此疑惑不解.请问,这些“贴点”收入应该怎么处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1期33-33,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