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方,根据与甲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后来甲方与我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建筑所用大宗材料由甲方提供.承包的工程中有甲供材料部分价值约为3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我公司将甲供材料部分计入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由此有人认为:缴了税就要开发票作收入,并且甲供材料部分应当计入我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同时,我公司还应当向甲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又有人说:甲方如果以材料入账,则不仅面临被罚款,在计算甲方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材料发票还不允许税前扣除,其原因是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安装发票.这种观点对吗?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2期23-23,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