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于2008年承包一项“省道”工程.该工程是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并且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列举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我们认为,我公司承包的该道路工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请问,我们理解得对吗?
出处
《纳税》
2010年第1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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