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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M眼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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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M眼镜店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M眼镜店称:被告受聘于原告眼镜店工作,双方约定好原告以现金补助的方式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被告,有时逐月发放,有时半年一起发放,原告提供的工资条可以证明。
出处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6年第13期86-86,共1页 CHINA GLASSES SCIENCE-TECHNOLOGY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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