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与办案组织建设是当前检察改革中比较受关注的话题。笔者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司法责任制与办案组织建设中的五个矛盾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责任制与办案组织建设中,我认为主要有五个矛盾需要注意解决:一是办案组负责制与承办检察官负责制的矛盾。我国检察责任制改革,基本上采取两种办案组织形式:一种是独任制,由承办检察官负责;另一种是办案组负责制,由主任检察官负责。其中,办案组负责制只有关于主任检察官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办案组内设承办检察官并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一制度设计能否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司法规律,值得探讨。因为办案组负责制是典型的行政负责制,检察官要向组长,即主任检察官负责,这样的话,承办检察官负责制就没有适用的空间了,这似乎并不符合司法规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9-1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