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危害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移送条件、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等问题,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完善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对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起到“破冰”的作用,具有标志性意义。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办法》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为便于检察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办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无缝对接,现就《办法》规定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解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35-3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