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难题源于"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其症结在于对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态度上,刑法是否坚持与民法相一致的违法一元论;截贿行为是不同于贿赂犯罪本身的独立行为,具有刑法单独评价的必要,以介绍贿赂罪规制侵占型"截贿"行为,把"截(劫)贿"视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不能做到对截贿人充分评价。对"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立足刑法教义学,对侵占型"截贿"行为区分类型处理较为妥当,但现行法律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无法应对侵占型"截贿"行为的规制,应予以立法完善。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67-7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截贿"行为类型化的刑法规制>(批准号:FXYYB20151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