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罪群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罪名。但是,刑法理论上对介绍贿赂罪存在必要性的争论一直存在,并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对此,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考察,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并对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重新界定,调整已有的归罪模式,以促使我国刑法对介绍贿赂行为的立法更加趋于科学合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79-8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