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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归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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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罪群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罪名。但是,刑法理论上对介绍贿赂罪存在必要性的争论一直存在,并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对此,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考察,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并对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重新界定,调整已有的归罪模式,以促使我国刑法对介绍贿赂行为的立法更加趋于科学合理。
作者 杨宝刚 樊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79-8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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