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营改增”后契税等四项计税依据明确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通知》明确,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出处 《商业会计》 2016年第11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