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侵权的存在,并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之时,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申请禁令。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或者不愿意卷入诉讼的当事人,如何获得事前救济是一个难题。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奉行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指导思想富有启发意义。赋予当事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著作权禁令的权利,可以使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得以圆满,有助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是行政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5-58,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