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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先处分还是司法判决后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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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第30条和第34条结合起来看,可理解为在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给撤职以上处分。如果先给了处分,移送司法后不起诉、免于刑罚或者改判了,被处分的党员可能以判决结果来申诉,纪检机关可能又要重新调整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如果移送等司法判决后再处分,又不能体现快查快结的要求,且第27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体现这三个条文的规定要求?
作者 梁雨廷
出处 《广东党风》 2016年第3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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