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42-49,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