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刑具有法理依据。虚假诉讼中的"虚假"应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其中,"捏造的事实"指的是凭空编造的事实,强调无中生有,并且"捏造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不随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变化。司法实践中"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案件"以及"民间借贷‘影子合同'案件"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虚假诉讼刑事追诉主体应为检察机关,刑事介入应充分尊重民事司法审判权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9-144,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成果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修订与刑法解释关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JG009-BFX37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