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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区域限行执法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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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交管部门是具体实施机动车限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态化的限行措施超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授权,需要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通告是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管理依据,但不能成为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依据。从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来看,公安交管部门主要通过现场管理和树立禁令标志两种方式实施机动车限行,但这两种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公安交管部门认真对待。
作者 李弋强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6期37-39,共3页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环保理念下机动车区域限行问题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2014SJB273)阶段化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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