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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是否提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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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已经彻底实行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给股东的出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公司出资的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再无期限限制。那么也随之带来了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时候,是否认定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问题。
作者 李娜 孙学会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6期116-11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东敏.“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事案件的影响”,栽奚晓明主编《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页.
  • 2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50-56. 被引量:148
  • 3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1894.shtml,20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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