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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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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从业禁止"条款,该条款其实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措施,针对的是已经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为预防其再次犯罪而作出的有期限的"禁业"规定,不具有刑罚性质。文章旨在确定"从业禁止"条款的法律性质,分析并解决其在适用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达到准确理解并合理适用法条之目的。
作者 陈涛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6期225-226,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6

  •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
  • 2洪佳殷:《行政罚之概念及种类》,载《月旦法学教室》第84期,第43页.
  • 3臧铁伟:《"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三到五年"不是新刑种》,http://mr.sohu.com/20150829/n420054081.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3日.
  • 4陈山:《“职业禁止”中的“刑”如何理解》,http://news.sina.corn.crdo/2015—09—07/doc—ifxhqhuf814165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4日.
  • 5《食品安全法》第22、60条.
  • 6参见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1条.
  • 7陈山.“职业禁止”中的“刑罚”如何理解[N].检察日报,2015-09-07.
  • 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 9(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 10《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

共引文献66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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