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务派遣机构以经营劳动力为特殊标的,既是中介又是当事人,其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因此虽为公司制,应不同于一般公司主体,立法需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特别对待。新法已从行政许可、法定注册资本金、公司信息定期报告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不足以解决劳务派遣机构的良莠不齐,应以特殊行业之特殊商主体为定位,改变宽松的授权资本制,保证经营中持续的监管力度,并考虑差异化的外部行政许可,减少对此类主体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等。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2014SK020)
安徽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SK2015A136)
阜阳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SK201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