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财产权。肯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正当性既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建筑行业及建设工程涉及社会主体甚广,对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或协议的效力予以审查时不能一概论之,应当兼顾考虑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秉持该权利的放弃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判断标准。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使得协议相对方享有抗辩权,约束承包人该权利的行使,并改变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受偿顺位。本文主张对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鼓励细化协议内容,以公示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利益相关主体,尽可能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衡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6期43-4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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