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基金管理人的"经理人"定位导致了职务人格和经济人人格的双重人格冲突。由于治理结构和自律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基金管理人更倾向于实现经济人人格,因而直接导致了代理成本过高。以往的解决思路多从如何统一或是限制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出发,但由于依旧保留着基金管理人"经理人"的角色定位,并没有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将基金管理人"经理人"的组织角色进行重新定义,即改变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定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可以采取调整权利分配格局来化解这种角色矛盾,通过采用债权-债务型治理结构,将基金管理人的角色从"经理人"转变为"基金所有者权益人",从根本上消除基金管理人的代理成本。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5-108,共4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