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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缔约责任一般理论——我国大陆和台湾商业秘密缔约责任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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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权是设拟的对世权 ,是占有的事实为基础的权利 ,是法律创设的权利 ,而非合同创设的权利。商业秘密权利和义务具有连续性、完整性和法定性。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的、最终的救济制度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辅助的、补充的 ,也是最优的救济形式。我国《合同法》第 43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79-81,共3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谢怀杖等著:《合同法原理》,第79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崔建远《合同法》第79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6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2[日]川岛武宜:《近代化与法》第105页,王志安、渠涛、申政武、李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3商业秘密法曾列人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受委托于1994年8月成立专家起草小组,先后拟出《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能否出台尚无定说.
  • 4同③,第127页.
  • 5[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A].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 6[美]麦克尼尔 雷喜宁 潘勤译.《新社会契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共引文献27

同被引文献13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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