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在行政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相伴相生的行政合同争议也大量涌现。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正确界定并识别行政合同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在《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灵魂法则的统领下,应建立行政合同公法审查模式,以原告诉求为出发点,以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为重点,以"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节点进行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72-178,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