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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德之刑辅、以礼统法”的中道理想

Practicing Moral with Law assistant and Ruling People with Manners, the ideality of Confucius and Menc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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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孔子提出“中庸”概念是对前代辩证思维的总结和发展。在社会秩序观中,“中庸”要求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并赋予其中以道德价值,使社会秩序道德化。相应地,社会秩序的维系也转化为社会个体的道德实践,在具体方法上则以教化为手段,积极预防犯罪,以刑罚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
机构地区 中南民族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2002年第8期87-88,共2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文章系本院邓红蕾教授所主持的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秦法律观伪中道思想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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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唐律疏议·序[M].
  • 2左传.昭公二十年[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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