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规定中,盗窃罪主要有5种表现行为,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可见,有关盗窃罪规定主要以行为方式作为区别标准。但对于亲属相盗这一主体特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中却没有规定,而仅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不免出现司法创法之嫌疑,同时也未在刑法典中践行"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分析以及域外法律的比较,显然将亲属相盗行为纳入刑法典,明确"亲属"与"财产"的规定,对于维系刑法体系完整化以及道德理论价值法定化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12-17,共6页
Journal of Tongl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基金
2015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亲属相盗罪的理论定位与规定--以司法解释的罪刑规制切入"(编号:2015Y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