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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法人的营利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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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活动基本目的,并不在参加人之间分配利润的一种组织。禁止分红乃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特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宗教法人的营利行动分为自养范围内的营业行为和自养范围外的营业行为。自养范围内的营业行为应与该宗教团体历史上的习惯方式相符合,该部分收入无须纳税。从宗教财产的公益产权特性出发,自养范围外的营业行为需要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防止造成不正当市场竞争。自养范围外的营业行为不属于免税范畴,应当纳税。
作者 江卓 吴才毓
出处 《新东方》 2016年第3期39-43,共5页 The New Orient
基金 司法部课题"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2SFB2043)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谷.公共财产和公物[M]//中德私法研究:第7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 2吴才毓.宗教财产的公益产权化现象[J].战略与管理,2015(1).
  • 3里贾纳·E·赫茨琳杰.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与哈佛商学院出版社,2000:30.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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