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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其他关系”的界定——对“KIDORABLE”商标异议复审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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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0345536号K1DORABLE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由姜金荣(即本案被申清人)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服装等商品上。2014年4月1日,海盐金创意工艺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依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作者 李俊青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1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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