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环境权是环境权肯定论和否定论"交锋"的核心领域。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的成文宪法规定了环境权条款,但相关研究陷入"简单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化思维,有必要"认真对待"宪法环境权条款,通过实证方法明确相关条款的真实效力。对世界范围内典型国家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实证分析表明,宪法环境权之规定并非可"独立实施"的条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适用的效力;法国《环境宪章》对宪法环境权"主观权利化"的努力,目前尚无明确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案例,并未具备直接适用的司法效力;菲律宾Oposa案尚不能充分说明宪法环境权具有"可司法性"。从性质上分析,宪法环境权是一种具"宪法委托"性质的宣示性权利,其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方式予以救济,而是建立在具体立法的基础上。
出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17,共8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环境质量改善的国家义务及其法律制度体系研究"(16CFX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