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公安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完善办案责任制,构建刑事司法责任体系,并通过该制度的建立提高刑事办案质量,优化侦查工作体制,促进侦查队伍良性发展。从制度功能和目前的政策依据来看,主办侦查员在现阶段只是一种办案资格,不宜对其进行等级划分。另外,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责任只是刑事执法办案责任链条中的一环,主办侦查员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实现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制度构建上须以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遴选考核制度为依托,以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的侦查办案责任制度为重点,以凸显特色、匹配职责的职业保障制度为基础。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25-33,共9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5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研究项目"主办侦查员制度设计与理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LLYJGAD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