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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还款,担保人有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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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1月3日,阳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由彭某对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一截至2015年5月16日,阳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王某借款本金2.4万余元.王某在多次向阳某催讨无果之下.将阳、彭二人诉至法院。请问,彭某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出处 《百姓生活》 2016年第7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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