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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跨地区经营”对纳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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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跨地区经营"的实现,企业在纳税工作上也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改变旧有做法,不再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组织作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判定标准。企业有跨地区经营情况的,对于不单独具有法人资格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主要描述了跨地区经营对纳税的不利和有利影响,并就企业如何"趋利避害"给出了几点建议。
作者 陆文妹
出处 《现代商业》 2016年第18期134-135,共2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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