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某金属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银行诉称,银行与科技公司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及《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科技公司将其与金属公司购销合同项下的500余万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银行,并基于应收账款债权总额,向银行申请融资405万。后科技公司和银行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金属公司。应收账款到期后,金属公司先后向银行支付了405万元货款,
出处
《法庭内外》
2016年第5期64-64,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