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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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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当代会计》 2016年第4期72-72,共1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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