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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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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往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财会学习》 2016年第13期I0003-I0003,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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