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进行中,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在追续权立法上应当遵循《伯尔尼公约》中对于追续权的规定。公约规定了一国作者在国外适用追续权时采用互惠原则。对于我国追续权立法而言,倘若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保护,只要该国承认并保护我国作者于该国的追续权,我国即应当保护该国作者在我国的追续权。这一保护范围并非完全等同于我国追续权人在我国的追续权保护范围,还需要考量外国作者本国的追续权保护范围后才能够确定。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6年第3期18-22,共5页
China Copyright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HDZF2016-1-002
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N°P69897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