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滞后性,已然不能预防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后果严重化的未成年人恶性触法案件的发生。由于法制传统及人道主义等因素制约,一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取得预期法律效果。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中适时引入推定刑事责任能力与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能够保证《刑法》稳定性的同时,缓解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实践的紧张关系。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19-24,共6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