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成文制度,而且也包括土司成文制度以及土司地区的民间制度。明清时期国家成文制度是土司制度的基本制度和纲领性的文件,土司成文制度与土司地区民间制度则是对国家成文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明清时期各地土司成文制度与土司地区民间制度是相对于国家成文制度的"准制度",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不仅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而且也适应于不同朝代和不同时期。国家成文制度对各地土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土司成文制度与民间制度在土司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中肩负着共同规范民众行为、调节各种关系、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出处
《三峡论坛》
2016年第3期33-40,共8页
China Three Gorges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批准号16BMZ017)
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批准号15YJA770009)中期成果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批准号2015YBLS107)中期成果